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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2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见附件1)予以发布。此外,对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历次失效废止的内容一并删除,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以上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具体见附件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2.   (点击蓝字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增强文件适应性、严谨性和系统性的重要措施。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正)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发布《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修改2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上位法或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我省已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次对相关文件相应条款采用更新方式予以修改;二是上位法或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失效废止或已有明确规定,本次对相关文件的相应条款采用删除方式予以修改;三是按照对税务规范性文件新的更高要求,对部分文件中表述不够规范、不够严谨的条款进行规范。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文件的适用性,对本次修改文件中历次失效废止的条款也一并予以删除。在此基础上,将修改后的文件文本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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